编辑: hyszqmzc 2019-07-13

(二)企业(企业法人)自行向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报送材料.

(三)新型墙体材料认定按行政确认流程审核并发证. 在审核认定过程中,对属研发新产品(无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及企业工艺设备性能、生产规模(产能)、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等不明确或不实的,需现场核实,由自治区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组织行业专家赴现场核实. 《认定证》只对申报的墙体材料产品有效. 取得《认定证》的企业,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向社会通告. 第十条 《认定证》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需继续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应在《认定证》到期前60日内申请更换《认定证》.凡不按期申请办理认定的企业,《认定证》自动作废.逾期再申请认定的,按重新认定办理.

(一)企业申请更换认定证时,需报送如下材料: 1. 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申请表(见附件3);

2.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 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不超过6个月的产品质量型式检验报告(原件);

4. 原认定证正副本原件.

(二)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换证: 1. 对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

2. 产品质量经检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企业拒不整改或整改后质量仍不合格的;

3. 产品在国家和自治区、市县有关部门组织的产品质量抽查中,经检验不合格的,给予企业3个月的限期整改期,限期整改后经检测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

或抽查中连续2次或累计4次不合格的. 第十一条 取得《认定证》的生产企业,其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发生变化或遗失《认定证》,企业可以申请办理认定证变更或遗失补办等手续. 申请变更手续办理的,企业应提供:1.申请报告;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认定证正、副本(原件). 申请《认定证》遗失补办的,企业应提供:1.申请报告;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认定证复印件;

4.遗失登报公告;

5.所在地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确认意见. 第十二条 已获新型墙体材料认定产品所执行的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产品标准发生调整变化的,应按新标准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重新进行认定.

第四章 认定监管 第十三条 《认定证》在全区范围内使用有效,各地不得限制非本地管理的获证企业产品在本地区建筑市场流通和建筑工程项目的使用. 第十四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规政策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对认定产品情况实施动态监管,采取不定期的方式对认定产品情况进行抽查,抽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所使用的认定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是否符合认定条件;

(二)所使用的认定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是否符合现行相关标准要求;

(三)所使用的认定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认定证书是否有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的行为. 第十五条 企业在申报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情况真实材料,骗取《认定证》的,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认定证》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注销《认定证》. 第十六条 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认定证》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有关规定,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收缴《认定证》. 第十七条 经认定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撤销、破产、资产重组或其他原因终止生产经营,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注销《认定证》. 第十八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墙体材料管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公正廉洁,不得有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对违法违纪者,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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