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2019-07-13

(三)如购销商对交收商品的数量、质量及发票等存在异议,并经交易所认定主购销商违约的,交易所释放购销商相应的货款,并将主购销商交收保证款作为违约款划转到购销商指定结算账户中.

第六章 结算商品货款及商品管理 第十六条 交易所实行结算商品货款及商品管理制度.交易所实行上市商品购销交收的最低结算货款制度. 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结算商品货款水平:

(一)连续数个购销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规定水平时;

(二)出现涨跌停板时;

(三)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时;

(四)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时;

(五)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它情况,结算商品货款的调整按交易所的公告执行. 第十七条 主购销商必须将结算商品货款存入交易所指定的银行专用帐户. 第十八条 主购销商必须按照交易所的规定预存最低结算商品货款,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的风险程度以及购销规模等情况调整额度. 第十九条 主购销商必须备足交易所规定的商品现货以备交收.

第七章 结算和清算数据管理 第二十条 每一购销日清算完成后,购销商可通过购销系统获得相关的结算和清算数据. 第二十一条 如遇特殊情况交易所不能按时提供结算和清算数据的,交易所将及时公告. 第二十二条 购销商应当加强购销资金管理,严格执行交易所的有关规则、规定,并及时核对结算和清算数据.

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交易所可根据本细则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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