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2019-07-13
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 浙商商城交收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浙商商城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商品交收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浙商商城购销管理办法(暂行)》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交易所、购销商、指定交收仓库等参与交易所浙商商城购销行为的主体及其从业人员.

第二章 交收方式 第三条 交易所采用实物交收方式,具体分为直接选购交收和先订购后选购交收两种方式. 第四条 直接选购交收是指购销商通过浙商商城,全额资金选购相应商品的行为. 第五条 先订购后选购交收是指购销商先通过浙商商城订购相应的商品(原材料)后,全额资金选购相应商品的行为.

第三章 交收选购流程 第六条 购方购销商在交易所规定的交收选购时间段,通过浙商商城商品选购系统完成商品选购并将相关信息提交确认. 第七条 购方购销商在提交商品选购信息时,交易所冻结购方购销商交收商品价值(按商品选购成功时购销最新价计算)100%的货款.如购方购销商货款不足,则该次提交的商品选购信息无效. 第八条 在销方购销商确认选购信息后,交易所冻结销方购销商交收商品价值(按商品选购成功时购销最新价计算)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交收保证款.交收保证款比例详见浙商商城商品实施细则. 第九条 购方购销商应在浙商商城商品选购系统选择收货方式.收货方式在浙商商城另行公告. 第十条 购方购销商到指定提货点自提的,应在交易所规定时间内携本人身份证明和交易所出具的《提货单》到指定提货点完成提货办理.购方购销商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提货的,交易所视为购方购销商对该批商品数量、质量无异议并完成货款的划拨.销方购销商有权向购方购销商收取一定的保管费.商品提货时间及保管费标准详见浙商商城商品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购方购销商到指定提货点办理提货的同时,应对该批商品的数量、质量进行确认,并向交易所提交《收货确认书》,交易所收到《收货确认书》后将购方购销商的货款划转到销方购销商指定结算账户.销方购销商应在购方购销商办理提货时向购方购销商开具足额的销售发票. 第十二条 购方购销商选择第三方物流公司配送到户的,销方购销商应在交易所规定时限内完成该批商品的物流发送,足额的销售发票应随货发送.购方购销商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对该批商品的数量、质量及发票的确认,并向交易所提交《收货确认书》和《发票确认书》,交易所收到《收货确认书》后将购方购销商的货款划转到销方购销商指定结算账户.如购方购销商未在交易所规定时限内向交易所提交《收货确认书》和《发票确认书》的,交易所视为购方购销商对该批商品数量、质量无异议并完成货款的划拨. 第十三条 购方购销商如对商品存在数量、质量异议的,应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限内向销方购销商提出换货、退货申请.如异议无法协商解决的,购方购销商可向交易所提交书面异议申请,购方购销商货款暂缓划拨,该批商品进入争议处理流程.

第四章 争议处理 第十四条 购方购销商如对交收的商品存在数量、质量及销售发票异议的,应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限内提出书面的异议申请,若购方购销商未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异议的,交易所不再受理交收商品异议的申请. 第十五条 购方购销商对数量、质量存在异议的,应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限内向交易所出具交易所指定质量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报告. 第十六条 交易所根据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对该批商品的数量、质量进行认定.经交易所认定该批商品为符合交易所规定的,该批商品购方购销商不得拒收,交易所将购方购销商的全额货款划转到销方购销商指定结算账户中,同时由购方购销商承担该次商品的检验费用.经交易所认定该批商品为不符合交易所规定的,销方购销商为购方购销商办理退货,交易所释放购方购销商全额货款,并将销方购销商该次商品的交收保证款作为违约款划转到购方购销商指定结算账户中,同时由销方购销商支付该次商品的检验费用. 第十七条 购方购销商对销售发票存在异议的,应在交易所规定时限内向交易所提交书面证明.如销售发票错开的,销方购销商应在交易所规定时限内向购方购销商重新开具.如销售发票少开或者未开并且销方购销商无法提供开具证明的,交易所将销方购销商该次商品的交收保证款部分或者全部作为违约款划转到购方购销商指定结算账户中.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