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哎呦为公主坟 2019-07-13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州府行复决字〔2014〕第54号 申请人:李泽华,男,1955年11月27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住兴仁县大山乡麻窝村麻窝三组31号.

被申请人:兴仁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陆地飞,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忠祥、左勇,兴仁县公安局干部. 申请人李泽华因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被申请人兴仁县公安局2014年8月19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仁公网法行罚决字〔2014〕1119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经过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纠正被申请人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并称:申请人是对冤假错案不服,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申诉,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和自由,自始至终没有做过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之事,并且是首次进京依法申诉,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多次进京非正常上访"和"严重扰乱国家机关办公秩序"属主观臆断,认定事实错误.被申请人以威胁、"训诫"等方式,非法获取申请人的"陈述"和所谓的"证人证言",违反法定程序.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不当. 被申请人答复称:我局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办案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处罚适当.申请人申请复议的请求理由没有事实、法律依据. 2014年8月11日,我局接到申请人非正常上访信息后,开展相关查处等工作.经查:1999年,申请人李泽华、李泽光等与李泽信之间发生土地纠纷,经大山乡政府处理,决定李泽信之父李德祥生前承包的土地归李泽信使用,李泽华等对处理决定不服,向兴仁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县法院判决维持乡政府的处理决定,之后李泽华、李泽光便多次到县、州、赴省、进京上访,州、县、乡有关单位多次做劝返接回工作.2008年11月,申请人李泽华及李泽光书面承诺对县法院一审判决无意见,并不再申诉或者缠访,但过后申请人等仍多次赴省进京非正常上访,2014年的7月2日至12日和8月12日至16日,申请人又以同一事实理由进京上访,造成当地政府多次接访劝返,耗费大量人、财、物力,申请人的行为严重扰乱了信访工作秩序.我局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正确,请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李泽信于1968年从兴仁县大山乡麻窝三组出嫁到兴仁县巴铃镇后,其父李德祥便独居生活.1998年8月,李德祥年老病重,李泽信前来照顾,在此期间,李泽信将户口迁入大山乡麻窝组.9月17日,李德祥病故.9月30日,麻窝村委会将李德祥生前承包的土地转包给李泽信,申请人李泽光、李泽华等认为该土地应收回组里,并且主张享有份额,产生纠纷,李泽信便请求大山乡政府解决,乡政府于1999年4月21日作出《处理决定书》(政决字〔1999〕第1号),决定李泽信承包土地合法,李泽光等对处理决定不服,向兴仁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年7月7日,县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1999〕仁行初字第3号),判决维持乡政府的处理决定,李泽华等对该判决不服,向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州法院以超过上诉期限为由决定不予受理,之后李泽华等便向有关部门申诉,要求解决李泽信返还土地、赔偿损失等问题.2007年的10月、12月,申请人李泽华两次到北京上访,2008年4月17日,申请人和李泽光到北京上访,经黔西南州法院、兴仁县法院、兴仁县政法委、大山乡政府劝返并做思想工作后,2008年11月19日,李泽信书面承诺自愿将其父原承包的土地交回麻窝村委会管理使用,申请人李泽华及李泽光也书面承诺对兴仁县法院一审判决无意见,并不再申诉或者缠访.至此,申请人的信访事项已了结.但从2009年起至2014年8月期间,申请人又以同一事实及理由多次赴省、进京上访.具体是:2009年2月16日申请人与李泽光到省有关部门上访,由省高级法院、州驻省办事处接访劝返.2009年4月9日与李泽光到省有关部门上访,由省纪委接访劝返.2009年10月12日与李泽光到省有关部门上访,由省高级法院、州驻省办事处接访劝返.全国"两会"期间到京上访,由黔西南州政府驻京联络处接访劝返.2010年1月19日全省"两会"期间,会同李泽光等7人到省政府上访,由兴仁县政法委、法院、公安局、信访局、大山乡政府接访劝返.2010年3月1日和29日,与李泽光两次到省有关部门上访,由省信访局接访劝返.2010年8月30日,会同李泽光等6人到北京国家有关部门上访,由兴仁县信访局到京接访劝返.2014年的7月2日至12日和8月12日至16日,申请人又两次进京上访,造成当地政府多次接访劝返,耗费大量人、财、物力.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行为严重扰乱了信访工作秩序,便决定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九日.决定送达后,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上访人李泽华、李泽光的陈述笔录、上访材料、上访车票、上访照片、上访接待转办材料、乡政府的《处理决定书》、县法院的《行政判决书》、上访人李泽华的息访承诺书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行政处罚是否合法合理.申请人李泽华等为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经兴仁县大山乡政府处理和法院判决后,已生效并执行,李泽华等的诉求事项已经法律程序处理终结,其应当息诉服判.然而李泽华却多次上访,2008年4月第三次到北京上访被劝回后,经州、县有关部门做工作,李泽信已自愿将土地交回村委会,李泽华等也书面承诺对原判无意见、不再申诉和缠访,其应当息访.但之后其又因此多次到省和中央国家相关部门上访被劝返接回.2014年的7月和8月,申请人又继续两次进京上访,致使当地政府组织劝返接回,耗费大量人力、物力,扰乱了正常工作秩序.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信访条例》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结合申请人李泽华的违法情节,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九日的决定正确合法.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主张的理由成立,对其复议请求不应支持.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处罚适当,依法应维持.本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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