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2019-09-14
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罚字〔2018〕118号 当事人:广州市凌利木业有限公司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当事人于2001年6月建成胶合板生产项目,占地面积2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8500平方米,当事人生产过程中主要产生生活废水,洗手间废水经三级化粪池过滤后、饭堂废水经三级隔油隔渣池过滤后经专管引至大黄头涌排放.

2018年3月19日,当事人正常生产,本局委托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对当事人的排污专管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环境监测报告(报告编号:NS20180425)结果显示,当事人排放口对出厂外排污管(排放口编号7#)外排废水中的甲醛浓度为2.83mg/L,超过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中规定的第二时段一级标准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甲醛:1mg/L).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环境监测报告》(报告编号:NS20180425)、《采样监测照片》、《水表用水费明细表清单》、《对的批复》(番环管影字【2001】012号)、《关于广州市凌利木业有限公司环保验收的函》(穗(番)环管验【2006】75号)、《关于广州市凌利木业有限公司新建1台300万大卡燃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导热油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穗南开环管影[2015]68号)、《关于广州市凌利木业有限公司新建1台300万大卡燃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导热油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穗南区环管验【2016】32号)、当事人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经查实,当事人排放口对出厂外排污管(排放口编号7#)外排废水中的甲醛浓度超过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中规定的第二时段一级标准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甲醛:1mg/L),水污染物超标排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2018年6月2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环听告字[2018]96号),当事人未在有效期限内向本局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意见.经审查,本局认为:2018年3月19日当事人排放口对出厂外排污管(排放口编号7#)外排废水中的甲醛浓度超标排放的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现本案经本局审查结束.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

(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广州市凌利木业有限公司改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当事人广州市凌利木业有限公司罚款123300元. 限当事人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将上述罚款缴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在广州市(含区、县级市)内的任一网点),收入项目编码:312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区行政复议办公室,

电话:020-39050121)或者向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311号5楼510室,

电话:

83203029、8320306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州市南沙区环保水务局 2018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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