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n灬不离不弃灬 2019-07-13
关于教师打人事件的感想 教师和学生作为学校教育的主体,都是有意识、有行为的个体,学校教育还关联到学生监护人,牵涉到学生与学生之间,学生与教师之间,学生与学校之间、学校与社会之间,情况错综复杂,那么也就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一些抵触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

就如这个案例,首先,被打男生吓唬同学,虽然未构成实质的身体伤害,但精神伤害却是存在的,只是学生监护人未曾追究,第二,班主任找该男生教育谈话,选取的方法是得当的,这也无可非议,第三,当该男生抡起拳头时,就有了伤害他人的动机,男教师看到这种情况在情绪失控之下扇了该名男生一巴掌,由此坐实了教师对学生的人身伤害,第四,学生家长不问是非情由,蛮横无理地要求打人的男教师道歉赔偿,也让我们知道了该生性格偏差,家庭教育是一大原因.在这起事件中,不管社会如何同情该名男教师,最终责任还是由他承担,因为这种行为直接造成事故后果,与事故结果具有必然的联系.这件事情让我有如下感触:

一、这起案例以男教师作出赔偿而告馨,现换一个角度,如果当时那位男教师没有出现,受到伤害的可能就是班主任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班主任又该怎么办呢?是挨下这一拳还是作出正当防卫?假设挨下这冲动的一拳,班主任肯定会受到伤害,那么这名班主任又应该向谁索要赔偿?只能是该生的监护人,但是教师是一种特殊的职业,干的是良心活,社会上长久以来都要求教师把学生当成自己的孩子来教育,班主任索要赔偿就相当于向自己的孩子索要赔偿,社会不会放过这种情况,一定会施加舆论压力;

假设作出防卫,可能在牵扯中有会有损伤,最终社会舆论还是会偏向于看似处于弱势的学生这一方,承担责任的还是班主任,这样,班主任不管作出何种选择都会背上骂名.所以在社会舆论这一方面,教师才是弱势群体.法律上,从民法上来讲,就这个案例,假设没有职业身份的限制,假设都是"个人", 那么双方的责任是平等的,但是这种行为是出现在学校中,而且此时已代入了"教师"与"学生"的身份,此时就要只能依照教育法来裁定了.

二、学校作为实施教育的专门场所,是未成年人作为受教育者参与活动,接受、享用教育的地方,是受教育权实现的重要保障.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学生是学校、教师施行教育的对象,是在教育机构中接受教育、承担学习任务的个体.学校应当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利,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学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

三、这起案例是属于学校的过错事故,所以,该打人男教师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的其它民事责任.教育是一种以培养人才这一长远的社会效益为基本宗旨的公益性事业,在现代社会中,其活动都是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的,特别是最近几十年,随着教育作用和地位的变化,国家的这种法律控制已经变得越来越明显.教育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时,在法律上应当承担的义务,是由于违反教育法规定的行为所产生的一种法律后果.学生在学校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是学校在办学活动中不能不面对的一个事实,是学校法律纠纷的一个重要方面.学校事故就其产生而言,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意外事故,这类事故发生的原因不是由于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也不是由于不可抗力.另一类学校事故是过错事故.这类事故通常是指由于一方当事人(学校、教师)的违法行为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学生)人身伤害后果的事件.由于这类这类法律纠纷涉及到的是学生人身权的伤害,因此主要适用民法的侵权行为法. 教育是一门公益事业,也是一门社会事业,暴力绝不是教育的手段,我们在用"心"做得同时还要多学习一些法律知识,避免出现侵害学生人身权利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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