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erise银子 2019-07-13

(一)申请能力认定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称申请人),应当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能力认定部门(以下称能力认定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能力认定部门应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书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能力认定部门认为申请人的特定条件前两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符合的,对申请人开展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考核合格的,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上岗证.

(四)能力认定部门认为申请人的特定条件全部满足要求的,组织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及申请人注册所在地的地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家依据能力认定标准及要点进行现场审核.

(五)能力认定部门在专家审核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初步认定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行政确认的书面决定.准予的,在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不准予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即向申请人书面核发《江西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证书》,并在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布其认定的基本情况、等级、类别、项目等信息. 第十三条(有效期) 通过能力认定的有效期为6年.在有效期内,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组织机构、重要监测仪器设备、业务范围、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范围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办理变更登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在网站上公布变更登记等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扩项要求) 已取得《江西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证书》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申请提高监测等级、新增监测类别或项目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程序进行扩项认定. 第十五条(延续资格) 通过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在其能力认定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审核,程序与初次申请程序相同.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责任分工)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能力认定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地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监测行为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与检查,负责调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开展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发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并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受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开展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持证上岗考核;

协助开展现场审核及质控核查等能力认定工作;

协助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开展质量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监测质量监督检查. 省环境科学学会受委托开展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引导和规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行业自律,组织环境监测学术交流活动;

组织专家开展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现场审核等能力认定工作.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负责环境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维护的自动监测运维机构及其负责人按照运行维护合同对监测数据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处罚原则) 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故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以及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在本省境内开展环境监测业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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