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 2019-07-13 |
2、编制依据 2.1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实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1日实施);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实施);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实施);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版);
(9)《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10月1日实施);
(1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4月28日);
(1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本)》(2016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6号);
(12)《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8年4月24日);
(13)《天水市环境空气功能区划分方案》(天政发[1997]132号);
(14)《天水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划分天水市声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天政发[2018]263号);
(15)《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1月1日实施);
(16) 《天水市2019年度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 (天政办发[2019]27号,2019.3.11). 2.2技术依据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6);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09);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2.3-2018);
(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
(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
(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19-2011);
(7)《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
(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 2.3项目有关文件 (1)清水县鑫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燃煤锅炉提标改造项目-东站》环境影响评价委托书;
(2)《清水县鑫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燃煤锅炉提标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清水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清水县鑫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燃煤锅炉提标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3)天水市生态环境局清水分局对清水县鑫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清环罚款[2019]02号);
(4)清水县鑫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与本次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的技术基础资料.
3、项目产业政策的符合性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修正)》、本项目属于产业政策中的鼓励类项目 二十
二、城市基础设施 中的
11、城镇集中供热建设和改造工程 ,属于鼓励类建设项目.
4、选址合理性分析 环境功能属性 本项目环境功能属性如下表1. 表1 项目拟选址环境功能属性 序号 功能区区划名称 评价区域所属类别
1 地表水环境功能区 III类,牛头河
2 环境空气功能区 二类
3 声环境功能区 2类4基本农田保护区 不属于
5 风景保护区 不属于
6 水库库区 不属于
7 饮用水源保护区 不属于
8 自然保护区 不属于
9 风景名胜区 不属于 综上所述,项目所在地交通便利,所在地水电来源供应可靠,周围无重大污染物产生和高噪声源.本项目选址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要求,项目实施后,在采取环评要求的各种措施后,项目产生的污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经科学合理的处理处置后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因此,本项目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衡量,其选址合理可行. 选址分析 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天水市清水县永清镇原体育场院内,本热源厂的用地性质为公共设施用地,(详见附图2),建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