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旋风 2019-07-12

2、二次饮酒: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本省罚款执行标准二千元.

3、醉酒驾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年份 饮酒驾驶 醉酒驾驶 交通事故

2016 200

63 23

2017 236

63 34

2018 262

110 18 (2016-2018 会宁县酒驾查处及h酒交通事故数据统计)

(二)被忽视的交通违法

1、擅自挖掘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

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

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处罚:根据《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处二千元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行人闯红灯、不走斑马线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

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

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

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处罚:根据《法》第八十九条,《省条例》第七十八条,处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处2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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