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此身滑稽 2019-07-12
泸县质监局行政权力清理事项目录表 序号 权力种类 事项名称 法律法规依据 备注

1 行政许可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十二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2 行政许可 最高等级计量标准考核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后使用 .

3 行政许可 计量检定员资格认可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2.行政法规: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第二十九条: 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检定证件.

4 行政许可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1.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2.规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3) 《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TSG Z6002―2010)

1 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规章《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防伪技术产品的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分别予以处罚:

(一)生产不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的防伪技术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2 行政处罚 对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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