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865397499 2019-07-12

第四章 4.1.1 4.1.2 4.1.3 4.1.1 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a) 投标人与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

(b)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未向招标人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c) 逾期提交投标文件. 4.1.2 投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a) 《投标书》未加盖投标人公章,也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

(b) 《投标书》包含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偏差,并且投标人拒绝书面撤回偏差. 4.1.3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a) 未按要求密封;

(b)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内标注名称、印章、商标、图形等记认符号,使人辨认出投标人或其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

(c) 有互相雷同的现象和串通投标的嫌疑;

(d)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 修改: 4.1.1 评标委员会按附件《资格审查表》对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如果有废标提议,则评标委员会成员共同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是否废标. 4.1.2 评标委员会按附件《商务文件有效性审查表》对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如果有废标提议,则评标委员会成员共同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是否废标. 4.1.3 评标委员会按附件《技术文件有效性审查表》对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如果有废标提议,则评标委员会成员共同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是否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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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4.2.1 4.2.1 评标委员会由专家和业主代表组成,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一般从政府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别要求的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经审批部门核准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修改: 4.2.1 开标前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招标人参加或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的,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评标专家条件和要求,人数原则上以一人为限,且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不得接受评标报酬,评标过程中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其他评标专家独立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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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4.2.2 4.2.2 评标委员会随机产生一名负责人,主持评审工作,在每一轮投票中,负责人与其他成员有同等表决权.每一轮投票结束后,如果有得票相同的投标方案,则评标委员会对得票相同的投标方案进行附加投票表决排序和取舍. 修改: 4.2.2 评标委员会随机产生一名负责人,主持评审工作,在评审中,负责人与其他成员有同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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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4.2.5 4.2.5 如果评标专家到达评标地点后发现不符合本项目评标资格,可获得招标人支付半天酬金,外地评标专家另可获得招标人支付往返交通费用. 修改: 4.2.5 如果评标专家到达评标地点后发现不符合本项目评标资格,招标代理机构按《广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劳务费发放指引》的规定向评标专家支付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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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4.3.2 4.3.2 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主要对投标方案的经济性、独创性、优越性、功能和造型、运行和维护费用、对环境的影响等进行比选、评价和裁定,确定方案的优劣. 修改: 4.3.2 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资格审查、有效性审查和综合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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