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2019-07-12

2.超过框架协议约定价格收费的;

3.提供虚假发票的;

4.未按照与采购人签订的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

5.被采购人投诉并经石景山区财政局查证属实的;

6.未按时参加石景山区财政局组织的培训及召开的会议的: 7.不积极配合石景山区财政局综合考核、监督检查及管理的;

8.不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的;

9.不接受审计机关核查审计报告的;

10. 提供为北京市级及其他区县行政事业单位服务的虚假业绩证明材料的,如:合同等其他证明材料;

11.违反框架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

八、发生任何以下一种情况,石景山区财政局有权解除本协议,并取消我方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定点服务资格,对于由此给石景山区财政局及采购人造成的损失,我方应负赔偿责任: 1.我方被采购人投诉违约情节特别严重的;

2.我方在协议有效期内发生重大违约行为,严重损害采购人利益或政府采购形象的;

3.我方在协议有效期内在经营活动中发生重大违法行为的;

4.我方各项本应作拒绝或无效投标处理的情形在本协议签订后被石景山区财政局发现的;

5.我方服务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向石景山区财政局申报,已不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的;

6.我方未执行谈判、议价、竞价成交结果的;

7.借用其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定点服务资格为无此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结算的;

8.被吊销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或行政主管机关考核不合格的;

9.我方或我方注册会计师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行业协会惩戒的;

10.我方因执业过错、过失向委托人民事赔偿的;

11.向第三方转让因中标本项目而获得的政府采购定点服务资格;

12.出现本协议中第十七条情况的. 十

九、我方违约情节特别严重的,石景山区财政局可依法采取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的处理. 二

十、我方在与采购人签订的服务合同中,我方的义务不得低于本协议中约定的义务以及我方在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否则相应的条款无效,我方保证相应的义务以本协议为准;

二十

一、我方对获知的所有信息及资料中涉及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具有保密义务.保密期限自获知该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 二十

二、本次法律定点服务资格的有效期自本承诺书签订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我方承诺有效期内不会擅自终止服务资格,否则承担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十

三、本服务承诺书经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我方的投标文件作为本服务承诺书的有效组成部分. 二十

四、本服务承诺书一式贰份,石景山区财政局壹份、我方壹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承诺方法定名称: (承诺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承诺日期: 业务联系人:座机:手机: 六政局区购人签订服务合同,传真: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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