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gtbkwd 2019-07-12

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 第三十五条 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实行分级管理.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以上标准煤用能单位由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负责管理,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以上不满1万吨标准煤用能单位由市、州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监督管理. 省、市州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将年度节能目标任务分解下达到重点用能单位,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情况指导、监督和考核,定期公布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九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对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应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审查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第十三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

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建立信息档案;

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

十、三十

二、三十

四、三十

七、三十

八、三十

九、四

十、四十

二、四十

四、六十一条. 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3 行政处罚 对全市重大项目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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