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qwzrs 2019-07-11

三、按照《报告书》要求,本项目制浆车间、造纸车间

1、造纸车间

2、污水处理站界外各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此范围内目前无居民点等环境敏感目标,今后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须对项目周边用地进行合理规划,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设置对环境敏感的项目.

四、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指标初步核定为:(一期/二期/全厂)

(一)水污染物(接管考核量):废水量≤28652/28934/57586吨,CODcr≤9.197/9.287/18.484吨,BOD5≤3.868/3.906/7.774/吨,氨氮≤0.115/0.116/0.231吨,SS≤1.203/1.215/2.418吨,TP≤0.014/0.014/0.028吨,动植物油≤0.143/0.145/0.288吨;

(二)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量):VOCs≤0.038/0.038/0.076吨,NH3≤0.0048/0.0048/0.0096吨,H2S≤0.0007/0.0007/0.0014吨.

五、本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和投产使用,并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项目竣工前须与有资质单位签订危废处置协议,并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前提条件.

六、本项目若性质、地点、规模、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海安市行政审批局 2018年6月28日 (项目代码:2018-320621-22-03-515798) 抄送: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海安市环境保护局. 海安市行政审批局办公室 2018年6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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