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2019-07-11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公告 沈大市监工商万吊处字〔

2019 〕5号 当事人:沈阳鉴年含科技有限公司等32户有限公司及分公司(名单附后);

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注册号等见机读卡片.

2019年3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辖区2017年、2018年未年报的企业进行实地检查,检查发现,沈阳鉴年含科技有限公司等32户有限公司及分公司(详见名单)经现场检查在其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行为.2019年3月20日经主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指定由执法人员周洲、郑书娟承办. 经查,当事人连续两年未报送年度报告,且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目前企业自行停业超过六个月,且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去向不明,无法取得联系.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记录在案: 证据

一、现场检查笔录32份,证明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

证据

二、现场照片31份,证明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

证据

三、大东区税务局未纳税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没有申报纳税,超过六个月未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

四、当事人连续两年未申报年度报告证据32份,证明当事人超过六个月未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

五、记载当事人营业执照(或主体资格证书等)的企业名称、住所、营业执照号或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企业类型、联系电话、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登记机关、核准日期、成立日期、经营截止日期、经营范围等信息内容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32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2019年4月19日,本局以公告形式向当事人送达了沈大市监万告字〔2019〕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送达公告》,告知本局拟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所依据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公告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登记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 根据2005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1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第64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七十九条:"分公司有本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的,适用本章规定"之规定,已经构成连续超过六个月自行停业的违法行为. 自行停业不再参与市场行为,并且时间较长,这种已经失去市场主体意义的企业,如若长期存在并大量聚集,其形成的统计数据可能对国家的宏观经济判断,制定决策产生间接的干扰和影响.这类失去市场主体实际意义,并且可能干扰影响宏观经济判断的市场主体应依法退出.为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秩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吊销沈阳鉴年含科技有限公司等32户有限公司及分公司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公告送达期间或公告送达期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或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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