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2019-07-11

1801071136、GX1801071138)复印件、《送达回执》;

《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南食药监食生责改〔2018〕111502号);

《询问调查笔录》;

《入库单》(A

1718451、A1718452)复印件、《劲爱客户来往记录》复印件、《销售单据(劲爱)调拨单》(A1723308)复印件、《销售日报表(劲爱)》复印件、《百家信包装饮用水客户往来记录》复印件、《百家信销售单据调拨单》(A

1721572、A1721578)复印件、《销售日报表》(百家信)复印件、《桶装泉水生产成本说明》、《南宁市正品堂食品有限公司包装饮用水检验原始记录》复印件、《南宁市正品堂食品有限公司饮用天然泉水出厂检验报告》(劲爱、百家信)复印件、《瓶(罐)装饮用天然泉水生产工艺流程图》复印件、《申请人有权使用的主要生产设备、设施一览表》复印件、《检验设备清单》复印件、党勇、蔡XX的《检验员资格证》复印件;

《产品召回通知》、《不合格原因分析及整改报告》. 处罚依据和种类: 你公司生产铜绿假单胞菌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劲爱包装饮用水、百家信包装饮用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

(二)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的规定,结合本案情形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对产品检出不合格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整改,且上述两种产品的货值金额共计616.00元,不足一万元,也未接到产生危害后果报告,从本案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等方面考虑,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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