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qwzrs 2019-07-11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深化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在2017年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基础上,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8〕237号)要求,结合海南实际,提出以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便捷高效、公开透明、控制风险"的原则,依托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全岛试点拓展简易注销适用范围,压缩简易注销公告时间,加快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和公平开放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

二、主要内容

(一)简易注销适用范围.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以下称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以下称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由其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 企业有下列七种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对于因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的企业,登记机关在企业补正后予以受理其简易注销申请.

(二)简易注销公告方式.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为7日.登记机关同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推送至同级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还要推送至同级商务主管部门.税务机关按照要求查询商事主体涉税情况,对于存在未办结涉税事宜的商事主体,应当在公告期届满次日前向登记机关提出异议;

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税务机关可以对下列情形的商事主体不提出异议:

1、未办理涉税事宜的;

2、办理涉税事宜但未领取发票、没有欠税和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的;

3、在公告期届满之日前已办结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等清税手续的. 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公告期满后,企业方可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

(三)探索建设注销服务平台.依托现有的省政务服务中心"一张审批网",探索建设统一的注销登记网上服务平台,打通工商、税务、商务委、海关、人行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自的注销业务,实现"流程的清晰透明"和"信息的互通共享".

(四)进一步加强与司法部门的工作衔接.进一步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作,对于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可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无需经过简易注销公告程序.对于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简易注销登记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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