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烂衣小孩 2019-07-11
乌兰察布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5年版) 乌兰察布市规划局 二一三年九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

3

第四章 建筑间距

13

第五章 建筑物退让

23

第六章 建筑高度与景观控制

31

第七章 建设用地绿地、出入口和停车

34

第八章 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管理

36

第九章 附则

40 附录一 名词解释

41 附录二 计算规则43 附录三 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45 附录四 编制依据

49 附表乌兰察布市中心城市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52 表一 居住建筑用地的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4 表二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5 表三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5 表四 工业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控制指标

6 表五 核定容积率与提供开放空间所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表

12 表六 公共建筑退道路红线距离

24 表七 居住建筑退道路红线距离

24 表八 公共建筑退道路红线距离

25 表九 居住建筑退道路红线距离

25 表十 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宽度

29 表十一 各类建筑停车位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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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实现城乡规划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适应建设现代化区域性中心城市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标准》《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乌兰察布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以及与城乡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乌兰察布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用地和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城市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当按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项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已经批准的该工程规划设计进行施工,如需变更建设工程的使用性质、规模、位置、高度、平面、立面、建筑外墙材料及其色彩等规划设计条件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乌兰察布市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及其与城市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的有关活动.. 各旗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和建制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规定所指的 中心城市 是指《乌兰察布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城市规划区范围. 第六条 城市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坐标系应当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

高程系应当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七条 要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要求进行用地分类;

按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用地性质分类使用.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城市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经批准的城市详细规划实施.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按本规定 附表1 中的规定执行. 未列入 附表1 中的建设项目,由市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环境影响评价和基础设施配套条件等另行核定其用地适建范围. 需要调整规划用地性质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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