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wl西瓜xym 2019-07-11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文件 认可委(秘) (2010) 125号 关于开展"能源之星"检测实验室认可的通知 各有关实验室: 美国环保署(以下简称EPA)和美国能源部(DOE)于2010年4月14日联合宣布调整"能源之星"产品的认证过程,"能源之星"检测实验室及为实验室提供认可的认可机构需向EPA提出申请并获得确认、注册后,实验室出具的结果才能被EPA接受.

为了推动我国"能源之星"检测实验室出具的结果被EPA接受,有效促进我国相关产品出口,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于2010年9月向EPA提交申请,并已获得注册. 从即日起,CNAS开始接收"能源之星"检测实验室的认可申请.申请要求如下: 1.申请实验室应满足《"能源之星"检测实验室认可要求(试行稿)》(见附件1). 2.对于"能源之星"检测标准已获CNAS认可的实验室,申请时需填写《"能源之星"检测能力申请表》(见附件2). 3.对于"能源之星"检测标准未获CNAS认可的实验室,申请时,除提交附件2中的申请表外,还应按CNAS扩大认可范围的要求,提交整套实验室认可申请书(CNAS-AL01)及申请资料. CNAS根据实验室的申请,安排评审(包括现场评审)确认后,会将其能力在CNAS网站上予以公布,实验室即可向EPA申请注册. CNAS联系人: 实验室处: 徐彦TEL:010-67105385 E-mail:xuy@cnas.org.cn 周婕TEL:010-67105260 E-mail:zhouj@cnas.org.cn 陈延青 TEL:010-67105259 E-mail:chenyq@cnas.org.cn 检查机构处: 王国华 TEL:010-67105275 E-mail: wanggh@cnas.org.cn 特此通知. 附件:1."能源之星"检测实验室认可要求(试行稿) 2."能源之星"检测能力申请表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1: "能源之星"检测实验室认可要求 (试行稿)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美国环保署(EPA)和美国能源部(DOE)于2010年4月14日宣布联合调整美国能源之星计划(以下简称能源之星),为促进CNAS认可的检测实验室获得EPA的承认,特制定本文件. 本文件依据美国EPA能源之星计划相关要求制定,适用于能源之星计划检测实验室的认可工作,文件中未做要求或说明的部分与现行实验室认可要求相同.

2 引用文件 2.1 对能源之星实验室认可机构的要求和准则(Conditions and Criteria for Recognition of Accreditation Bodies for ENERGY STAR? Laboratory Recognition) 2.2 能源之星实验室的要求和准则(Conditions and Criteria for Recognition of Laboratories for the ENERGY STAR? Program)

3 对能源之星实验室的要求 3.1 实验室应按ISO/IEC

17025 要求运行,满足CNAS相关要求,并重点关注如下内容: 应有政策建立质量目标、质量承诺及操作程序;

雇用有经验的员工,并接受过检测工作所需的教育及培训;

自身拥有开展检测所需的设施及检测设备;

确保检测设备准确度及校准状态,并保存校准记录;

保存原始观察结果、检测测试数据及计算的记录;

确保实验室管理层及员工不受来自内部或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压力的影响. 3.2 实验室应持续保证产品检测的公正性.实验室可通过证明与ISO/IEC 17025的符合性来证明其公正性,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组织机构图应表明员工职责和权限,负责管理、操作、检测结果核查的人员间的内在关系,并确保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工作质量的影响;

内部审核的日期、审核发现以及采取的纠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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