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2019-07-10

4 行政审批 个人独资企业(含分支机构)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通过,2000年1月施行) 第十二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部门规章】《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3号,2014年2月修订)第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第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 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保留

5 行政审批 合伙企业(含分支机构)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修订) 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国务院令第236号,2014年2月修改)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管辖可以作出特别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合伙企业登记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三)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四)合伙协议;

(五)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六)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十条:合伙企业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比照本办法 关于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规定办理. 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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