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lay 2019-07-10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证券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披露年度财务报告或需要参照年度财务报告披露有关财务信息时,应遵循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是对财务报告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规则是否有明确要求,凡对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财务信息,公司均应予以充分披露. 第四条 由于商业秘密等原因导致本规则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已经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可以不予披露.公司应当在相关章节说明未按本规则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 第五条 公司编制和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不得含有虚假的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提供的财务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有关审计报告由上述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及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纳入合并范围的重要子公司和特殊目的主体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对公司财务报告有重大影响的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的年度财务报告,也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本规则

第四章补充资料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特殊行业公司财务报告的披露除需遵守本规则外,还需遵循该行业财务报告的特别规定.

第二章 财务报表 第八条 公司应按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并遵循相关信息披露规范的规定. 第九条 本规则要求披露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第十条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提供母公司财务报表. 第十一条 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中会计数据的排列应自左至右,最左侧为最近一期数据;

表内各主要报表项目应标有附注编号,并与财务报表附注编号相一致;

年度报告摘要部分中引用编号应与财务报表附注编号一致. 第十二条 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应加盖公司公章,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公司负责人、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若公司设置总会计师的,总会计师应签名并盖章.

第三章 财务报表附注 第十三条 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编制和披露财务报表附注.公司编制和披露附注时应遵循重要性原则. 第十四条 财务报表附注应当对财务报表中相关数据涉及的交易、事项做出真实、充分、明晰的说明.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