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ZCYTheFirst 2019-07-10
莆环审〔2019〕9号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仙游县海安陆岛交通 码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仙游县海安陆岛交通码头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仙游县海安陆岛交通码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 ")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该项目建设符合相关规划,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本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或控制.

因此,我局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补办环评审批手续.

二、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如下:

(一)运营期生产废水处理达标后,用于港区绿化或堆场喷淋降尘,不得外排;

生活废水经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总磷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中的B级标准后排入枫亭污水处理厂处理.

(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三)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

三、项目实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你单位应按照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项目有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我局委托市环境监察支队和仙游县环保局开展该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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