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yy888555 2019-07-10

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3名以下学生的,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

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罚款.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3名以上10名以下学生的,或者经轻微违法行为处罚仍再犯的,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

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10名以上学生的,或者经轻一般违法行为处罚仍再犯的,或者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

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撤销招生资格或者吊销办学许可证. 基础教育处、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处

2 学校违法颁发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 《教育法》第八十二条 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 违法颁发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3本以下的,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没收,并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颁发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3本以上10本以下,或者经轻微违法行为处罚仍再犯的,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没收,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1年以上3年以下. 违法颁发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10本以上,或者经一般违法行为处罚再犯的,或者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没收,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 基础教育处、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处

3 市直属义务教育学校以向学生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处罚 《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基础教育处

4 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

(一)项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以警告;

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经轻微违法行为处罚再犯的,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责令停止招生1―3年;

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经一般违法行为处罚再犯的,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或者拒不按监督检查意见整改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基础教育处、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处

5 民办学校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

(二)项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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