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2019-07-10

(三)严控异地渔船,确保监管到位.严禁渔船异地休渔.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回船籍港休渔的,由渔船所有人向船籍港所在地和渔船休渔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两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同意后,方可在异地休渔.市外异地休渔渔船应按要求24小时开启北斗等船舶定位系统,严格遵守船籍港及休渔所在地伏休管理规定,自觉接受管理部门监管.渔船船籍港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以市外异地休渔渔船为重点监管对象,切实担负监管职责,制定专项管理措施,明确异地休渔渔船监管责任人、联络人,积极主动同休渔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沟通联系,随时掌握渔船动态,定期派执法人员进行实地检查,完善协同共管机制,确保监管效果.

(四)强化海上执法,落实海查陆处.组织执法力量加大海上巡查力度,严厉打击违反伏休规定、涉渔 三无 船舶、擅自更改作业方式等违规作业行为.要重点加强对捕捞辅助船、专项捕捞渔船监管,坚决查处为非法作业渔船提供收购、运输、补给等服务的捕捞辅助船和违反专项捕捞有关规定的渔船.海上查获的涉嫌违法违规渔船要严格依照 海查陆处 原则,押回指定港口集中扣押,不得私自在海上处罚后放行.对于不按规定休渔的渔船,可视违法情节轻重扣减其渔业燃油补贴.

(五)强化执法协作,形成管理合力.健全执法协作制度,整合执法力量,加强海陆联动,深入开展联合执法、交叉执法,严厉打击各种违反伏季休渔规定和破坏渔业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完善与相关省市建立的执法协作机制,加大与海警部门底拖网禁渔区线内外侧联合执法力度,强化交界海域联防联控,严厉打击跨界违规捕捞行为,共同维护交界海域休渔秩序.要联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渔船修造厂(点)的监管,定期开展执法巡查,对未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制造、改造、购置船舶用于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六)严格规范执法,推进 行刑衔接 .渔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渔业法》和《河北省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等要求,统一处罚标准.对为非法作业渔船提供收购、运输、补给等服务的捕捞辅助船按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处罚;

对销售、收购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捕捞的渔获物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从重处罚;

对虽未当场查获实施捕捞作业但携带渔具的捕捞渔船,按违反禁渔期规定捕捞进行处理、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港的,按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禁止离港决定进行处罚;

对查获的出海生产的涉渔 三无 船舶,一律扣押回港,交由渔船所有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政府依法依规处置;

对于港内发现的涉渔 三无 船舶,一律禁止离港,并指定专人监管,集中定点停放,依法依规处置;

对查获的禁用渔具以及网目尺寸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标准的违规渔具,一律予以没收. 渔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与海警、公安部门执法协作,完善联合执法协作机制,加大对群体性违规、暴力抗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做好行刑衔接,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增强执法震慑力.

五、职责分工

(一)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开发区海洋休禁渔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名单附后),负责全区休禁渔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与指挥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土分局,主要职责是建立部门协作机制,检查工作情况,督促落实伏休工作措施,组织联合执法行动,收集整理伏休工作动态,定期发布伏休通报,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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