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无理的喜欢 2019-07-10
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2017〕49号 万峰同志: 您好!我单位于2017年2月3日收到您关于公开"企业拥有检验合格证明的食品,是否表示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

"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研究,您的申请事项为咨询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范畴.对您的咨询事项,根据与您电话沟通情况,现告知如下: 1. 根据《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进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证单签发工作的公告》(2015年第91号)有关规定,自2015年7月28日起,对进口食品、化妆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或检验检疫不合格但已进行有效处理合格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效力为:证明该批次食品从正常途径进口,依照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经检验检疫. 2. 有需要咨询进出口食品安全有关管理政策等事项的,建议您通过质检总局门户网站公众留言栏目进行咨询,具体网址为:www.aqsiq.gov.cn→互动交流→公众留言→用户注册→进出口食品安全局.您也可以通过电话进行咨询,咨询电话为:010-82262007.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如不服本告知书,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质检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感谢您对质检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质检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2017年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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