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2019-07-09
营林生产伐前劈草安全生产劳动合同 No:SWGXFQPCAQ-2019001 甲方:福建省邵武故县国有林场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贯彻落实 "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为明确双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责任期限合同期从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经营项目和地点: 管护站 林班 大班 小班 面积 备注

三、双方权利和义务: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代表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笫一责任人,负责安全管理,承担伤亡事故赔偿责任.

2、乙方应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并将工商营业执照签订合同前复印给甲方.

3、乙方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认真做好上岗人员的审查工作,持有三证(身份证、务工证、计生证)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男工六十周岁以下、女工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适应本岗位的从业人员方可上岗.

4、乙方负责人必须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组织学习,学习林业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营林等生产安全操作规程.

5、乙方应组织好安全生产,教育和督促生产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6、乙方要认真落实从业人员安全教育,不得随意用工,未经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得上岗作业.

7、乙方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乙方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9、乙方要在路口、生产现场设置警示标志,以制止非生产人员进入.

10、乙方负责人或管理人员,应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立即整改,如无法整改,应及时通知甲方,检查及处理情况应记录在案.

11、乙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如发生各类事故,必须按国务院(1991年)第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规定,立即如实向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同时向甲方通报,并对事故的经济损失负责补偿.

12、甲方根据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行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职能,要求乙方提供相应的培训、安全防护等记录.

13、甲方根据乙方需要提供林业行业部门颁布的营林等生产安全操作规程给乙方,并监督乙方对其工人进行培训教育.

四、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甲方没有及时向乙方提供林业行业部门颁布的营林等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影响乙方落实合同,应付给乙方违约金500元.

2、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从承包款中扣款处罚: (1)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处罚50元;

(2)安全员无工作日记 (记工本),处罚30元;

(3)未为从业人员提供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的,处罚100元,从业人员未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一次处罚50元,;

(4)发现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上岗,一次处罚50元;

(5)发现未经安全培训教育或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上岗作业,一次处罚100元.

五、附则:

1、本合同期满后,乙方履行安全生产情况良好,甲方还有生产经营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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