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zqmzc 2019-07-09
H311-0090宗地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6号建艺大厦21楼 法定代表人: 周玉洁 身份证号:440304196109062020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 传真:

电话:83787683 委托人:深圳市樟坑径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办樟坑径社区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新 身份证号:

440321196903143713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 传真:

电话:27976042 委托人:广东省水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明路9号华普广场西座22层 法定代表人:黄迪领 身份证号:44252819500826831X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 传真:

电话:020-61775053 委托人: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肖遂宁 身份证号:

530103194802050373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 传真:

电话:22168299 委托人:深圳市兆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立 身份证号:440301600415231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 传真:

电话:25501325 委托人: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投资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 陈洪博 身份证号:420111195108194018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 传真:

电话:83883936 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

电话:传真: 第二条 乙方于 年月日在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以人民币 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小写:元)整,公开竞得甲方委托交易中心以挂牌交易方式捆绑转让的H311-0090宗地土地使用权共18%的份额权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占0.

59%、深圳市樟坑径股份合作公司占1.93%、广东省水电集团有限公司占0.68%、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0.59%、深圳市兆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占2.96%、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占11.25%)(以下简称交易标的物), 其余82%的份额权益由其共有权人深圳市澳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共有权人)拥有.现甲、乙双方就交易标的物转让事宜订立本合同,供共同遵守. 第三条 甲乙双方同意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转让、受让交易标的物. 第四条H311-0090宗地概况: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深地合字(88)031号、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第三补充协议书;

(二)土地用途:居住用地;

(三)土地性质:商品房 ;

(四)土地位置:罗湖区翠竹路;

(五)土地使用年期 70年,自1988年5月27日起到2058年 5月26日止;

(六)土地面积:2324.7平方米;

(七)可建设总建筑面积为11140平方米,其中:住宅11140平方米.

(八)建筑容积率:≤4.80;

(九)建筑覆盖率:≤30%;

(十)房地产证号:深房地字第2000502166号;

(十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深规许ZS-2008-0040号;

(十二)产权状态:有效;

(十三)租赁状况:已出租,承租方为深圳市澳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十四)瑕疵披露: 1.地上临时停车场是承租方在使用.宗地内有一栋二层高钢筋混凝土结构配电房,系甲方取得交易标的物时已建成,现是深圳市兆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使用和管理.成交后,涉及宗地及其地上现状建筑物的使用现状和经济利益关系等事宜,由乙方自行理顺及处理,甲方不负担任何经济上的责任. 2.根据深规许ZS-2008-0040号《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该宗地单套面积90平方米以内的住房建筑面积不小于90%. 3. 深圳市兆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前原深圳市中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股(以下简称 职工股 )对H311-0090宗地所拥有的2.96%的权益(以下简称 权益 ),由深圳市兆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代表行使.深圳市兆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特此声明:深圳市兆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将全权代表 职工股 对 权益 进行任何形式的处置,如因此而产生的争议及纠纷由深圳市兆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处理,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由深圳市兆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交易中心无关. (十五)其他情况见深规许ZS-2008-0040号《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深地合字(88)031号《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合同书》、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第三补充协议书及深房地字第2000502166号《房地产证》. 甲方对本条前述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全面性负责. 第五条 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已支付至交易中心的履约保证金250万元自动转为成交价款的一部分并继续由交易中心托管,余款(指成交价款减去履约保证金部分)由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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