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CcyL 2019-07-09
铜川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立法原则】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治理颗粒物污染与臭氧污染为重点,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突出重点、公众参与的原则,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能源结构和运输结构,优化空间布局,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四条 【政府职责】市、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理委员会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市、区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城市管理执法、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水行政、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安排,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协助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 【支持环保科技与环保产业】市、区县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建立多元化的大气污染防治投融资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大气污染防治,推进绿色经济和绿色金融发展,提高大气污染防治的产业化、专业化、市场化水平. 第六条 【宣传教育】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市新区管理委员会等应当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倡导文明、节约、低碳、绿色消费习惯和生活方式. 村(居)民委员会、学校和其他社会组织配合做好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科学知识的宣传工作,促进保护大气环境的社会风气形成.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限期达标规划】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并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按规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分析,确定分阶段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明确相应责任主体、工作重点和保障措施,并征求利害关系人、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第八条 【规划实施】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九条 【区域联防联控】市人民政府应当与周边城市开展大气污染联防联控.与周边地区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协调合作机制、信息共享和预警应急机制、重污染天气协作联动机制,协商解决跨界大气污染防治重大事项. 第十条 【网格化监督管理】本市实行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督管理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在全市建立和完善市、区县、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四级网格的大气环境保护监管机制. 网格化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市、区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污单位现有排放量和改善环境质量的需要,核定排污单位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二条 【监测网络】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设与管理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统一发布空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空气质量日报等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每月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区县大气环境质量排名,并且与国家和省的对应平台联网.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气象、农业农村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信息接入市级大气环境质量在线监控与发布平台. 第十三条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通过征信系统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第十四条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可以根据应急需要采取下列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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