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笔墨随风 2019-09-15
行政登记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企业(单位).

8.注册未经营:指已经在行政登记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实际已查找到但尚未开展任何活动的企业(单位). 9.其他:指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企业(单位). 执行会计标准类别 分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其他五种情况. 1. 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选填此项.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法人单位. 2.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事业会计制度的各类事业单位选填此项.包括执行特殊行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如执行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国家物资储备资金会计制度等)以及执行事业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

但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3.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行政会计制度的单位选填此项.包括各类行政机关、政党机关及执行行政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 4.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单位选填此项.包括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9.其他:不执行以上四类会计制度的单位选填此项.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情况 限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法人单位填写本项.按相应的分类填写代码,具体的分类及代码是: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见财政部第33号令),2.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见财政部财会(2011)17号文),不属于以上两类,归入9.执行其他企业会计制度. 机构类型 分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居委会、村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其他组织机构. 1.企业:包括(1)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新版《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3)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产业活动单位或经营单位;

(4)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符合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企业法人的本部及分支机构. 2.事业单位:包括(1)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和登记或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取得法人资格的单位;

(2)事业法人单位的本部及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 3.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政党机关、政协组织、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和其他机关;

还包括机关法人单位的本部,以及国家权力机关分支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分支或派出机构、人民法院分支机构、人民检察院分支机构等. (1)国家权力机关: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办事机构. (2)国家行政机关: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地区行政行署. (3)国家司法机关:指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4)政党机关:指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和所属办事机构、各民主党派各级机关和办事机构. (5)政协组织: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4.社会团体: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包括(1)经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的各类社会团体;

(2)由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其机关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

(3)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

(4)社团法人单位的本部,以及经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 5.民办非企业单位: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法人指经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法人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6.基金会:包括(1)民政部和省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颁发《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的基金会;

(2)基金会的本部及分支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 7.居民委员会: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设立的社区(居委会). 8.村民委员会: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村民委员会. 9.农民专业合作社:指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来实现成员互助目的的组织.经各级工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的单位填写此项. 10.其他组织机构:指除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外的其他符合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和各类寺庙等. 企业集团情况 限企业集团母公司及成员企业填写.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母公司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

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制权的企业法人. 本制度所指企业集团包括:一是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

二是由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

三是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集团;

四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企业集团;

五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上述五类企业集团的统计调查单位是以母子公司为整体的企业集团,即包括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在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资子公司(单位)、绝对控股子公司(单位)和相对控股子公司(单位);

不包括参股和协作企业(单位).上述企业集团中交叉重复的以母公司为主填报.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编码 根据企业的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承包能力和建设业绩进行综合评价划分的等级.2016年为建筑业企业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过渡期,依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2007年第159号)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2001]82号),已经领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但还未换发新版证书的企业,按其证书编号的前4位代码填写.依据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已领取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需根据新版证书的主项资质等级项中的文字,暂仍对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2001]82号)的资质等级填列4位资质等级编码(劳务资质证书的劳务分包建筑业企业填报C990). 单位组织结构情况 反映法人单位与其上、下一级法人单位和所属产业活动单位的关系.主要包括法人单位的上一级法人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名称;

法人单位的下一级法人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名称、详细地址、区划代码、联系电话、主要业务活动、行业代码、从业人员期末人数、营业收入、支出(费用);

所属产业活动单位的单位类别、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名称、详细地址、区划代码、联系电话、主要业务活动、行业代码、从业人员期末人数、营业收入、支出(费用). 上一级法人单位 指根据本企业实收资本中出资人的实际投资情况,或根据出资人对企业资产的实际控制、支配程度情况,对本企业进行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法人单位. 本法人单位绝对(相对)控股的下一级法人单位数 本项指标填写法人单位绝对或者相对控股的下一级法人单位总计数. 企业法人营业收入 指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所确认的收入总额.营业收入合计包括 主营业务收入 和 其他业务收入 .根据会计 利润表 中 营业收入 项目的本期金额数填报. 非企业法人支出(费用) 行政事业单位填报 本年支出合计 ,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资产耗费和损失等支出情况.根据行政事业单位 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中的 本年支出合计 项目填报.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及其他单位填报 本年费用合计 ,指单位为完成各种目标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单位根据会计 业务活动表 中 费用合计 科目的发生额填列.非企业且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法人单位填写本项. 产业活动单位数 本项指标填写法人单位所属的全部产业活动单位数.所有法人单位均填写本项. 单产业法人单位填本项时,选填

1 .多产业法人单位填报本项时,要填报包括本部在内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包括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办的产业活动单位)总计数,并依次填写所属产业活动单位情况. 单位类别 产业活动单位分为法人单位本部和分支机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均填写本项. 1.法人单位本部(总部、本店、本所等):指法人单位中起领导和核心作用的产业活动单位.2.法人单位分支机构(分部、分厂、分店、支所等):指法人单位中符合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除本部以外的其他产业活动单位. 经营性单位收入 指经营性产业活动单位在全年生产经营活动中取得的收入.限经营性产业活动单位填写本项. 非经营性单位支出(费用) 限事业、机关、社团、基金会、居村委会及其他产业活动单位填写本项.其中具有行政事业性质的产业活动单位填报日常业务支出,包括除固定资产购置以外的所有经常性业务支出;

其他产业活动单位填报各种费用合计,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 2.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 从业人员期末人数 指报告期末最后一日24时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该指标为时点指标,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从业人员不包括: 1.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人员;

2.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学生及在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

3.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如:建筑业整建制使用的人员. 非全日制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人员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其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且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的人员.非全日制人员不包括不定时工作制人员,如:老师、编辑等不坐班人员. 在岗职工 指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各项工资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中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在岗职工还包括: 1.应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合同人员(如使用的农村户籍人员);

2.处于试用期人员;

3.编制外招用的人员,如临时人员;

4.派往外单位工作,但工资仍由本单位发放的人员(如挂职锻炼、外派工作等情况). 在岗职工不包括: 1.本单位使用的且由本单位直接支付工资的劳务派遣人员,应统计在本单位 劳务派遣人员 指标中;

2.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由承包劳务的单位统计为在岗职工. 劳务派遣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被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工作,且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人员. 注意:无论用工单位是否直接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人员均由实际用工单位填报,而劳务派遣单位(派出单位)不填报这些人员. 其他从业人员 指在本单位工作,不能归到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中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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