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2019-07-09

(二)重修课程的成绩按实际考核成绩记载.

(三)体育项目课、公共选修课不合格者,可另外改修同类型其他课程,学校不安排重修及重修考核.

(四)往届结业生离校两年内可回校申请重修及重修考核,达到毕业条件者可换发毕业证. 第二十六条 监考

(一)监考人员应为本校在职教职工.学校每个教师均有义务承担监考工作.监考人员应按照学校安排,认真做好考场监督、检查工作,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制止考场违纪作弊行为,确保考试公正、顺利进行.

(二)监考人员因突发事情无法参加既定监考工作的,应提前报告所属院部,由院部负责协调安排其他人员监考,不得擅自安排他人代为监考.

(三)监考守则

1、监考人员应于考前30分钟到考试组织部门签到,领取考卷并核对.

2、监考人员应于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并将考试科目、时间、试卷的页数写在黑板上,要对考场进行认真清理,如不符合要求(如桌上放书本或带字纸张等),监考人员有责任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

3、监考人员对考场纪律负有直接责任,一旦发现任何形式的舞弊行为,应立即取消该生的考试资格,并将舞弊行为如实填写在考场记录单上,让考生在相应位置进行签名确认(若考生拒不签名,则由两名监考教师在对应行的 考生签名 处签名确认).如确有舞弊行为,而监考人未发现或故意隐瞒不报者,监考人员均应承担责任,情节严重者予以追究.

4、监考人员在监考期间不得擅离考场,不得看书报杂志,不得接打电话和玩手机,不准吸烟,也不得随意延长考试时间(各科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

5、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将考卷收齐后交考试组织部门.若有违纪情况,由监考人员将一份考场记录单交考务办公室,另一份随试卷交考试组织部门. 第二十七条 巡考

(一)考试期间学校组织校院两级巡考.校级巡考人员由学校领导、校教学督导员、教务处(评估督导处)、学生工作处、团委等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各院部巡考人员由各院部领导、教学管理人员以及辅导员等组成.

(二)巡考人员职责

1、巡考人员应配证上岗,重点检查考场纪律情况及考场人员履职情况.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2、如发现考生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巡考人员应协助监考人员进行处理,以保证考场秩序.

3、考试结束后应如实填写巡考记录表. 第二十八条 考场规则

(一)考生应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得入场.考试进行60分钟后,方允许考生在履行完必要的手续后离开考场.

(二)考生进入考场时,必须携带身份证和学生证(或校园卡).不得携带除文具之外的任何物品.考试过程中随身携带通讯工具视为作弊.

(三)考生在考场,应严格按照指定位置就座,不准以任何理由在考场内随意走动,不准传递文具和东张西望,考生之间不准交头接耳,严禁一切舞弊抄袭行为.对于在考试中舞弊的考生,试卷按 作弊 处理,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四)考生离开考场时必须交卷,不准携带试卷、答题卡等离开考场. 第二十九条 考试违纪处理

(一)对于在监考工作中违反监考守则的监考人员,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理,凡属教学事故者,按照《河南工程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执行.

(二)对于在考试中违纪、作弊的学生,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按照《河南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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