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gtbkwd 2019-09-13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623-201*74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Supervision Regulation on Safety Technology for Gas Cylinder (征求意见稿) 目录1总则(1)

2 材料(86)

3 设计(11)(9)

4 型式试验(将该章放在制造后) (21)(17)

5 制造(24)(14)

6 制造监督检验(将制造删除,安装监检放在气瓶安装) (28)(17)

7 气瓶附件(放在附则前面) (42)(17)

8 车用气瓶安装 (46)(17)

97 充 装使用(改为充装与使用管理、使用登记与管理) (47)(21)

108 车用气瓶使用登记与使用安全管理(删除) (56)(17)

119 定期检验 (59)(26)

120 附则(62)(29) 附件1A 气瓶品种、品种代号及相应的产品标准 (64)(30) 附件1B 气瓶标志 (66)(32) 附件3ACC 常用瓶装气体的饱和蒸气压、充装系数及物性 (74)(3240) 附件3BD 气瓶设计文件鉴定申请书 (80)(32) 附件3CE 气瓶设计文件鉴定报告 (81)(32) 附件4A 气瓶型式试验仪器设备基本配置要求 (32) 附件4BAF 气瓶型式试验申请书 (82)(32) 附件4CBG 气瓶阀门型式试验申请书 (83) 附件4CH 气瓶及附件型式试验样瓶样品抽样与管理要求(放在正文中) (32)84)(32) 附件4DDJC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气瓶、气瓶阀门) (86)(32) 附件4EEKD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气瓶、气瓶阀门) (93)(32) 附件6AL 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联络单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书(气瓶) (95)(32) 附件6BM 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 气瓶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检查报告 (96)(32)(删除) (40)32) 附件6CNC 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书(样式)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联络单 (97)(32) 附件6D 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 (32) 附件7P 气瓶阀门制造许可品种分项 (99)(32) 附件8AQ 车用气瓶安装自检报告 (100)(32) 附件8BR 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报告 (101)(32) 附件9SA 气瓶充装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删除、要求写在正文中) (32) 附件9B 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 (32) 附件9C 气瓶充装许可证 (102)(32) 附件10 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 (32) 附件11TD 气瓶定期检验报告 (104)(46) 附件12E 气瓶国家标准目录 (48) 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订情况 (50)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 总则1.

1 目的 为了保障气瓶安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制定本规程. 1.2 适用范围 (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定义的范围: (1)本规程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注1-1)下使用、公称容积为0.4L~3000 L、公称工作压力为0.2MPa~35MPa (表压,下同),并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盛装压缩气体、高(低)压液化气体、低温液化气体、溶解气体、吸附气体、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的液体以及混合气体(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气体二种或者二种以上气体)的无缝气瓶、焊接气瓶、焊接绝热气瓶、缠绕气瓶、内部装有填料的气瓶以及用于移动式压力容器的气瓶,及其设置的气瓶安全附件和其他附件(以下简称气瓶附件);

以及用于移动式容器的气瓶.气瓶附件(气瓶阀门、安全附件).);

(2)消防灭火器用气瓶(本规程1.4规定的条不适用消防灭火器用气瓶的气瓶和手提式灭火器瓶手提式灭火器用焊接气瓶干粉灭火器、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除外)以及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用或者盛装电子气体用大容积气瓶的材料、设计、制造执行按照本规程.;

(3)本规程所覆盖的主要气瓶品种、品种代号及相应的产品标准见附件品种代号及相关的产品标准见附件A1AA. 注1-1:车用气瓶、消防灭火器用气瓶的环境温度范围,按相关标准的规定按照相关标准的要求. 1.3 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 本规程1.2中适用范围内的气瓶附件,除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要求. 1.4 不适用范围 本规程不适用于仅在灭火时承受瞬时压力而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消防灭火器用气瓶、手提式灭火器用焊接气瓶干粉型灭火器用焊接气瓶及、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用气瓶干粉灭火器、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钎焊结构气瓶、固定使用的瓶式压力容器以及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的气瓶.纤焊结构气瓶排除. 1.5 与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度关系与标准、管理制度的关系 本规程规定了气瓶(含气瓶附件,下同)设计、制造、安装、充装、型式试验、检验等环节的基本安全要求,有关气瓶的技术标准以及有关单位、机构的管理制度等,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规定. 气瓶(含气瓶附件)的设计、制造、安装、充装、型式试验、检验等环节未制定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与标准要求不一致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或者团体标准;

;

标准制定单位还应当编制标准编制说明,说明编制的标准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以及采用、参照的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情况,并且按照本规程1.6的规定执行. (1)本规程规定了气瓶的基本安全要求,有关气瓶的技术标准相关的气瓶技术标准、管理规定制度等,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2)气瓶(含气瓶附件)的设计、制造、充装和检验应当符合满足本规程规定的相应标准充装和检验应当符合满足本规程规定的相关标准.;

由于采用新材料(3)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时,应当制订企业标准或者团体标准出现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超出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情况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或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或者团体标准应当注明采用或者参照的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制定,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并应当作出标准自我声明并且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充分征求有关主管部门和制造、充装、检验、使用等相关单位和机构的意见.企业标准超出本规程规定的内容应当由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机构进行标准评审,并且按照本规程附件1A明确气瓶的品种代号. 1.6 与本规程不一致时的特殊处理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气瓶,与本规程规定不一致时,制造单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申报,申报资料至少包括有关的设计、研究、试验的依据、数据、结果以及经评审的企业标准及其样品型式试验报告.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和标准审查,评审结果报评审结果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试制、试用;

试制、试用期满一年后,制造单位会同充装和瓶装气体使用单位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试用工作总结后,经批准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使用. 1.7 协调标准与引用标准(注1-2) 满足本规程基本安全要求的标准为协调标准.本规程主要协调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标准: (1)GB 5099《钢质无缝气瓶》;

(2)GB 5100《钢质焊接气瓶》;

(3)GB 5842《燃气钢瓶》;

(4) GB 11638《溶解乙炔气瓶》;

(5) GB 11640《铝合金无缝气瓶》;

(6) GB 17258《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

(7) GB 17259《机动车用燃气钢瓶》;

(8) GB 17268《工业用非重复充装焊接钢瓶》;

(9) GB 24159《焊接绝热气瓶》;

(10) GB 24160《车用压缩天然气钢质内胆环向缠绕气瓶》;

(11) GB 28053《呼吸器用复合气瓶》;

(12) GB/T 28054《钢质无缝气瓶集束装置》;

(13) GB/T 13005《气瓶术语》;

(14) GB/T 7144《气瓶颜色标志》. 本规程指定采用的基础性标准为引用标准,如:材料标准、介质标准、方法标准、零部件标准、气瓶充装标准、检验检测标准等. 注1-2:本规程的协调标准、引用标准中,凡是注明标准年号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内容)或者修订版本均不适用于本规程;

凡是不注明标准年号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产品生产和型式试验所依据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本规程1.5的规定. 1.87 设计文件鉴定与型式试验 气瓶产品应当按照本规程和及其有相关标准《气瓶设计文件鉴定规则》(TSG R1003)、《气瓶型式试验规则》(TSG R7002)的规定,进行气瓶产品设计文件鉴定和型式试验,相关标准修订变化后,应当重新进行气瓶产品设计文件鉴定和型式试验.符合本规程和相关标准的规定后,其设计文件方可用于制造合格后其设计文件方可用于制造符合后其设计文件方可用于制造.气瓶上需所配置的气瓶附件,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应标准有规定的,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先进行气瓶附件的型式试验,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标准的规定合格,符合后再进行气瓶型式试验通过后再装配到气瓶上. 1.98 进口气瓶及气瓶附件 进口气瓶除应当符合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有关规定外进口气瓶及气瓶附件除应当符合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相关规定外,还应当满足本节规定. 1.98.1 制造许可 进口气瓶及气瓶附件的境外制造单位,应当满足本规程1.87的规定,并且并取得相应的中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 1.98.2 设计制造遵循的规范及相应标准设计、制造遵循的规范及相关标准 在中国境内使用的各类进口气瓶及气瓶附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设计、制造符合中国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2)对于气瓶产品还没有未制定中国国家标准的气瓶及附件产品,或者所采用的产品标准与本规程规定不一致的适用范围以及技术要求等与中国国家标准存在差异时时,按照本规程1.5的规定执行.其产品标准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机构进行标准审查对于没有中国国家标准的气瓶产品,或者其所采用标准的适用范围及技术要求等与中国国家标准存在差异时,气瓶产品标准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机构进行标准审查评审. 1.98.3 进口气瓶的制造过程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进口气瓶制造过程应当实施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督检验),监督检验应当由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称监检机构)进行;

监督检验一般应当在境外生产企业制造过程中进行,当未能在境外完成监督检验时,由进口气瓶的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向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报,按照本规程规定委托到达口岸或者使用地的监检机构进行监督检验.监检机构在完成监督检验工作后出具检验报告,监督检验工作所依据的标准应当符合本规程1.9.2规定,进口气瓶制造标志、出厂资料和文件还应当符合本规程1.15.

1、5.10规定. 进口气瓶应当经核准的具有监督检验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称监检机构)进行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并且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所依据的标准应当符合本规程1.8.2的规定,其中进口气瓶的制造标志、出厂资料和文件还应当分别符合本规程1.14.

1、54.10的规定. 1.98.4 临时进口气瓶 临时进口气瓶,是指气瓶进口至境内充装后再出境,以及境外制造的气瓶充装气体进口使用完后再出境的. 临时进口气瓶,是指进口到境内并且在境内充装后出口到境外是指进口气瓶在境内充装后,出口在境外使用,或者是在境外充装后,进口到在境内并在瓶内气体用完后使用再出境的境外企业制造的气瓶,. 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临时进口气瓶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临时进口气瓶的单位,应当向进口地监检机构提供气瓶产权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官方认可检验机构出具的安全性能合格证明文件;

(2)监检机构对临时进口气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入境时无法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的,应当在气瓶内气体用完后,进行安全性能检验;

(3)二次以上(含二次)入境的临时进口气瓶在首次入境时进行了安全性能检验后,在安全性能检验报告有效期内的气瓶,出境或者再次入境时可以不再进行安全性能检验;

(4)因气体特性等原因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临时进口气瓶,进口单位应当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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