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2019-07-08

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8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三条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2%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般 有以上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较重 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2%以下的罚款,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严重 不整改,降低工程质量的 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序号违法行为法定依据 处罚标准违法程度违法情节 对应处罚标准

9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四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

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格证书的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一般 有以上行为的 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 较重 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责令停止执业1年 严重 不整改,降低工程质量的 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10 建设单位对新建建筑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未按照规定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的;

明示或暗示供热单位采购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

组织竣工验收时,将没有安装或没有正确安装的建筑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罚款 一般 有以上行为之一的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不整改,降低工程质量的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11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新建建筑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未按照规定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实行按热量收费制度,用于热费结算的热能表,未依法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并通过安装前的首次检定,进口的用于热费结算的热能表未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并通过进口计量器具检定,用于热量分摊的装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设计单位没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供热计量工程设计,并对其设计质量全面负责的;

施工单位未按照供热计量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擅自修改工程技术、使用不合格供热计量材料、配件、设备的;

监理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对供热计量工程实施监理,对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未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的 《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 有以上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重 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降低资质等级,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 不整改,降低工程质量的 吊销资质证书,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序号违法行为法定依据 处罚标准违法程度违法情节 对应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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