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黑豆奇酷 2019-07-08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项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项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项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项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十一项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项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处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十三项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处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项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处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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