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2019-07-08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第44 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已于2016年12月27曰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 1曰起施行.

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2017年6月29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 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 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 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 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 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 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 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 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 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 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 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 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 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环境保护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 时废止. 评类别项目类别 报告书 报告表 登记表 本栏目环境敏感区含义

一、畜牧业

1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及以上;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其他 第三条

(一)中的全部区域;

第三条?

(三)中的全部区域

二、农副食品加工业

2 粮食及饲料加工 有发酵工艺的 其他 /

3 植物油加工 / 除单纯分装和调和外的 单纯分装或调和的

4 制糖、糖制品加工 原糖生产 其他 /

5 屠宰 年屠宰生猪10万头、肉牛1万头、肉羊15万只、禽类1000万只及以上 其他 /

6 肉禽类加工 / 年加工2万吨及以上 其他

7 水产品加工 / 鱼油提取及制品制造;

年加工10万吨及以上的;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 第三条

(一)中的全部区域;

第三条?

(二)中的全部区域

8 淀粉、淀粉糖 含发酵工艺的 其他(单纯分装除外) 单纯分装的

9 豆制品制造 / 除手工制作和单纯分装外的 手工制作或单纯分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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