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2019-07-08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乌市)质监罚字〔2014〕16号共3页第1页当事人:乌鲁木齐英凡商贸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编号:650100050076305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 号:75766882-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辉 性别:男 职务:法定代表人 地址(住址):乌市沙区友好南路190号63号楼1单元401号 邮编:

电话:13909913805 违法事实: 2014年2月27日,根据市局安排,乌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队执法人员对乌鲁木齐英凡商贸有限公司位于新市区三工路22号的液化气充装站进行执法检查,经初步核查有关情况,该单位共有3730只气瓶,未办理使用登记证(其中2100只以新疆鹏博宏伟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办理了气瓶使用登记证,1630只无气瓶使用登记证),且该单位无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

2014年05月26日,本局依法向乌鲁木齐英凡商贸有限公司送达了(乌市)质监罚告字(2014)1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

1、证据材料:现场检查笔录1份、调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操作人员资格证书、气瓶充装许可证复印件、气瓶使用登记证复印件、气瓶编号记录本复印件、2014年2月25日至2014年2月27日的气瓶充装记录本.证明对象:该单 共3页第2页位充装气瓶的基本情况.

2、证据材料:该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马辉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对象:该单位的基本情况.

3、证据材料:对马辉的调查笔录1份,证明对象:该单位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及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事实. 本局认为:乌鲁木齐英凡商贸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及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充装单位应当建立重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违法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

(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你(单位)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处200000元罚款(贰拾万元整). 共3页3 页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新疆财政厅国库处)银行,地址:招商银行人民路支行,帐号:40803521100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

(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执 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乌鲁木齐市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叁个月内依法向乌鲁木齐市水 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4年06月03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行政部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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