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2019-07-08
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市监处字〔2019〕008号 当事人:连州市牛先生牛杂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882MA51K0M30C. 经营场所:连州市连州镇东门中路10号内A幢之六. 经营者:何翠兰,女,汉族. 违法事实: 2019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经营者何翠兰的陪同下依法对其经营的连州市牛先生牛杂店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虽已取得《营业执照》,但在未取得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照常营业,现场有多名顾客正在就餐.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当事人用于从事食品经营的1台"三头煤气灶"、1张黑色木台、1罐液化石油气罐以及4张塑料红凳进行扣押.2019年5月10日,我局对上述涉案物品进行延期扣押. 经调查,当事人承认自2018年5月1日开始营业,但直至2019年4月10日被我局检查时,仍未申领《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没有做相关食品购进台账,也没有对每天的销售情况进行登记,故无法计算其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同时,当事人也没有对其店每天的营业额进行记录,只能提供2019年4月10日和2019年4月15日顾客微信付账的手机截图,根据截图上显示的收款记录,该店可计算的营业收入为136.00元,即为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的情况;

2.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的调查情况;

3.询问通知书1份,证明我局已通知当事人限期内提供相关材料并配合调查;

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证明我局依法对涉事食品进行扣押,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

5.财物清单1份,证明涉事物品被我局扣押的基本信息及数量;

6.何翠兰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7.证据复制(提取)单3张,证明当事人正在无证从事 食品经营. 8.收款记录2张,证明当事人无证从事食品经营所获得 的违法所得. 2019年5月2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连市监听告字〔2019〕00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019年5月23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书》,认为:1.其店是因经营场所限制而无法达到办证要求,自己并非故意不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2.其店由于经营不善,长期处于亏本状态,而店铺每月的租金又昂贵,并且家中还有老人小孩要养,家庭经济负担很重,无力承担高额罚款;

3.自己已深刻认识食品安全法的重要性,且是初次违法,并无主观恶意,恳请减轻或免除处罚.我局认为:1.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事实成立,证据充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当事人提出的其违法行为属初犯并无主观恶意,且店铺经营不善,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承担高额罚款,恳请减轻或免除处罚,不符合《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应当依法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的情形.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规定.因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并积极配合我局调查,符合《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一款第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