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2019-07-08
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税稽罚〔2018〕19号 湖北白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421300MA49120M3T 法定代表人:邵蓝波 地址:随州市南郊平原岗村五组(随州曾楚文化旅游漆器厂内) 经我局涉税检查,你公司存在涉税违法行为,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在2017年9月6日至2018年7月31日稽查所属期间存在下列税务违法事实: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公司长期失联,检查人员对你公司下达的《税务检查通知书》、《调取账薄资料通知书》进行了公告送达,在公告期内你公司未提供有利的证据.从现有证据和检查情况看,你公司存在虚假注册地址,银行帐号反映的资金流水与取得发票进项金额严重不匹配,与开具发票金额高度吻合,但是存在严重资金回流现象,下游开票企业为"非正常"状态,已被当地税务机关标注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综合已掌握的上述证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定你公司属走逃(失联)企业,开具的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2469202.30元,税额为419764.39元,所反映的交易不具有真实性,定性为虚开.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

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和《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附件第51项:"虚开金额超过5万元的,属'特别严重'违法程度,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300000元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300000元. 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曾都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

(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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