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yy888555 2019-07-08

第二章 规划编制 2.1 规划编制总则 2.1.1 城市指市、县(区)中心城区.镇指市下辖的非县城驻地的建制镇. 2.1.2 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 2.1.3 镇规划含总体规划、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 2.1.4 乡规划含总体规划、建设规划. 2.1.5 其他类型规划含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 2.1.6 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2.1.7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充分关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2.1.8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2.1.9 编制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编制镇(乡)规划,用地分类应符合《镇规划标准》( GB20188-2007).编制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应符合《村庄规划用地 分类指南》. 2.1.10 城乡规划编制内容及成果应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其他城乡规划法规、条例、规范、标准中的规定. 2.2 城市总体规划 2.2.1 各市、县(区)城市总体规划由辖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组成. 2.2.2 中心城区的总体规划的编制一般分为现行规划总结、评价及前瞻性研究阶段,总体规划纲要阶段,总体规划方案阶段. 县城的总体规划编制程序应征询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后确定. 2.2.3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当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基础设施的支撑能力和建设条件作出评价;

针对存在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从土地、水、能源、环境等城市长期的发展保障出发,依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着眼区域统筹和城乡统筹,对城市的定位、发展目标、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等战略性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工作基础.对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应编制专题研究报告. 2.2.4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应包括下列内容: (1)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纲要,内容包括:提出市(县)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

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综合目标和保护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

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方案和建设标准;

原则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 (2)划定城市规划区范围. (3)分析城市职能、确定城市性质和发展目标. (4)划定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范围. (5)预测城市人口规模. (6)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提出建设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范围. (7)提出交通发展战略及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布局原则. (8)确定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发展目标. (9)提出建立综合防灾体系的原则和建设方针. 2.2.5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成果包括纲要文本、说明书、图纸和研究报告. 2.2.6 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应突出历史文化特色、体现生态环境保护理念.内容应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2.2.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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