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2019-07-08
附件1: 中国石油和化工装备维修(技改)资质 认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国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认证管理暂行办法》(中设[2006]42号)及石油和化工企业行业特点以及石油和化工维修市场的实际情况,为了加强行业自律,保证维修(技改)质量及石油和化工生产的长周期、安全经济运行,特制订《中国石油和化工装备维修(技改)资质认证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对石油和化工装备维修(技改)的资质管理做出具体规定.石油和化工装备维修(技改)的资质管理均应按照《办法》实施.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石油和化工装备维修(技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由独立法人授权、资产明晰、有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与行使民事权力、能对外进行独立财务结算的企业,均可申请中国石油和化工装备维修(技改)资质认证 .石油和化工装备维修(技改)的工商营业执照经营内容中应有石油和化工装备维修(技改)的相关内容.石油和化工装备维修(技改)内容包括:油田、石化和化工装备中的机器设备、电气、仪表、建、构筑物(钢结构)的维护(保养)、检查(检测)、修理、技改、安装(拆卸)、搬运等项目. 第四条 石油和化工装备维修(技改)的资质认证实行 一照一证 制,企业法人或授权企业、应以企业法人的名义申请资质认证. 第五条 石油和化工装备维修(技改)资质,经中国化工机械动力技术协会组织专家组评审,合格后报送中国设备管理协会批准发给《中国石油和化工装备维修(技改)资质证书》,按规定的类别、等级和业务范围,在全国开展相应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 资质认证工作应遵循 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审查机构和批准机构应及时联系、沟通认证工作进展情况,自觉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规范认证人员的行为,为石油和化工装备维修市场主体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 中国设备管理协会和中国化工机械动力技术协会应结合资质认证工作,开展相应的合作,进行人员培训和技术推广活动. 第八条 取得《中国石油和化工装备维修(技改)资质证书》的单位,在从事装备维修(技改)服务经营活动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程、规范,自觉接受国家相关部门和行业组织监督,维护国家和行业利益.

第二章 资质认证类别及业务范围 第九条 中国石油和化工装备维修(技改)资质类别分为以下六类:

(一)静设备类 设备维修(技改)包括:油田、石化和化工企业生产用的各类塔器、换热器、分离器、储罐、炉窑、容器及相关管道的维修与技术改造,以及非标常压设备与管道的制造与安装.

(二)动设备类 设备维修(技改)包括:油田、石化和化工企业生产用的各类泵、压缩机、阀门、掺混、搅拌、破碎、输送及各种大型机组的维修安装与技术改造.

(三)电气设备类 设备维修(技改)包括:油田、石化和化工企业生产用的各类开关柜、控制柜、配电盘、厂内输、变电设备和线路的维修安装与技术改造.

(四)仪表类 设备维修(技改)包括:油田、石化和化工企业生产用的一次表、传感器、变送器、二次表、仪表控制盘(柜)、可编程逻辑处理器、集散控制系统及相关的线路和管道的维修安装及技术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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