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2019-07-08
自住建〔2018〕248号 签发人:杨万山 自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报请审定《自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代拟稿)》的请示 市政府: 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建立房屋维修保障机制,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实现维修资金的高效、安全、合理使用,根据《市政府办关于贯彻实施的通知》(自府办函〔2017〕146号),我局代市政府草拟了《自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代拟稿)》.

现将《自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代拟稿)》及相关材料一并报送,请审定. 附件:1.自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代拟稿) 2.关于《自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代拟稿)的起草说明 3.《自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代拟稿)征求意见汇总表 4.《自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代拟稿)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自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12月14日 (联系人:苏玲;

联系

电话:13309001367) 附件1 自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代拟稿)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建立房屋维修保障机制,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实现维修资金的高效、安全、合理使用,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自贡市物业管理条例》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含征收安置房)、售后公有住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资金.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共用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安防、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二次供水、供电及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本市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本市中心城区(含自流井区、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及高新区)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日常管理工作. 国土、质监、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审计部门按职责对代管的维修资金进行审计监督,相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接受审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维修资金的相关工作. 交存第六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一)商品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商品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小区外与单幢(栋)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上述物业属于已售公有住房的,购房人和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属于售房单位所有.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购房人应当在购买房屋时,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将首期维修资金直接存入维修资金专户.购房人交存维修资金后,因合理原因退购或换房的,其交存的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垫退.尚未出售房屋的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代为交存,商品住宅出售时,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转由购房人承担. 商品住宅项目中属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配套用房不交纳维修资金. 具体交存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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