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2019-07-08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既无从轻也无从重处罚情节 行政处罚结果

一、没收用于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的锅炉1台、案式弹簧度盘秤1台、地台秤1台、磨浆机1台、压榨机1台、冰柜1台、雪牌食用氯化镁20kg、玉兰牌硫酸钙石膏粉2袋(20kg/袋)、黄豆6袋(50kg/袋)、用于炸豆腐的植物油15kg、豆干6板(0.75kg/板)、水豆腐7板(3kg/板)、老豆腐3板(7.5kg/板);

二、罚款65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主动履行,2017年6月11日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5月27日 公布起止日期 2017年6/22 至2019/6/21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顺监北罚字〔2017〕

40 号 当事人:袁红兵 性别:男 公民身份证编号:342601********2418 住址: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镇**村****** 2015年12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北蛘蛩谏铣麓灞北憬2号由袁红兵经营的生产加工场依法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当事人未能提供该经营场所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经查明,当事人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12月1日期间,擅自在佛山市顺德区北蛘蛩谏铣麓灞北憬2号地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当事人的陈述,这期间每天的经营额大约350元,但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经营台账,且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也没有发现生产记录,故违法所得不予认定.我局统计现场食品及原料,合共货值2327.5元. 认定以上事实所依据的证据有:

(一)《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情况;

(二)《照片证据表》1份(共7页),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环境以及反映当事人正在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情况;

(三)当事人袁红兵《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四)当事人袁红兵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以及

2017 年5月23 日收到《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顺监北罚听告字[2017]

15 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申请听证.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食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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