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2019-07-07
上海市普陀区教育局文件 普教监〔2013〕2 号 普陀区教育局关于转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2013年上海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中小学、职校、幼儿园: 为进一步规范各级各类学校的收费行为,扎实推进区教育系统政风行风建设,现将《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2013年上海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沪教委监〔2013〕1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附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2013年上海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 普陀区教育局 2013年9月10日 上海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文件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审计局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沪教委监〔2013〕11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 关于2013年上海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 各高校,各区(县)纠风办、教育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审计局、文化(广)局,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国务院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和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13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27号)的总体部署,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3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3〕4号)和市政府工作要求,现就做好2013年本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任务

(一)加强中央和本市教育惠民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1.保障教育经费投入.市和区(县)政府要进一步落实好中央和本市有关财政对教育投入的目标及加大教育投入的各项政策,确保各项教育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和有效使用.严禁任何单位、个人以任何形式截留克扣、挤占挪用、贪污私分、虚报冒领教育经费、惠民政策经费和学校收费收入. 2.落实教育惠民政策.建立并完善教育惠民政策的落实机制和长效管理机制,坚决落实好学前教育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义务教育保障经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等中央和本市各项教育惠民政策.

(二)严格规范各级各类学校办学及收费行为 各级各类学校(包括幼儿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各项教育收费政策,严禁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收取(包括要求学生到指定单位缴纳)与入学挂钩的各种名目的赞助费、支教费、捐资助学款等,严禁擅自设立教育收费项目和违规制定教育收费标准. 1.规范幼儿园办班及收费行为.要严格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15号)、市物价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费〔2012〕009号)的要求执行.严禁幼儿园以举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亲子班、课后培训班等名义高收费、乱收费. 2.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及办班行为,严禁择校乱收费.严格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秩序,公办学校应坚持 免试就近入学 的招生原则,合理划定招生范围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不得以 借读费 等名义乱收费. 严禁公办学校以民办学校的名义招生和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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