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2019-07-07

(二)指导各市人防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法规和规范标准,督促指导行业协会、中介机构规范开展相关服务工作;

(三)负责全区人防设备生产安装企业进入、退出、换证的审核上报工作;

(四)负责制定全区人防设备质量检测细则,统一规范检测标准(项目、内容、方式、合同、检测报告等);

(五)负责制定全区人防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以下简称 设备企业 )和检测机构的达标考核标准、诚信评价标准、产品生产质量检查评定标准、项目安装质量检查评定标准,并按 双随机一公开 制度实施抽查检查;

(六)建立全区设备企业信用不良信息登记制度,将企业基本信息、从业行为、信用不良信息适时在门户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七)建立产品目录登记管理制度,将区内设备企业资质许可范围内的产品和区外进入广西销售安装的滤毒设备、阀门类设备以及纳入国家标准的新设备全部纳入目录清单管理,并在门户网站上公布,对不合格产品及时清理下架(下网);

(八)委托广西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适时编制发布全区人防设备信息价;

(九)按照商事制度规定进一步规范人防设备销售合同,做好销售合同发放、回收及统计工作;

(十)编制人防设备安装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清单,督促各市人防主管部门严格把控验收质量和程序;

(十一)建立人防工程信息化管理系统,将设备企业、检测机构的基本信息、从业信息、合同管理等纳入系统管理,为社会提供更为便利优质的服务. 第六条 市级人防主管部门在人防设备质量管理中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人防主管部门有关人防设备的政策法规和制度标准;

(二)负责本市辖区内人防设备的生产、销售、安装管理和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包括落实人防设备产品出厂抽检制度、安装质量检测制度、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制度、人防工程执法检查制度、人防工程验收备案制度、市场监管制度等;

(三)负责本市辖区内注册的设备企业、检测机构的达标检查考核和上报工作.对本市辖区内注册的设备企业进行生产质量监督、产品出厂质量抽检等;

(四)负责对在本市辖区内承接安装或检测业务的设备企业或检测机构进行从业行为监督、项目安装质量抽检、诚信评价.包括从业资质(资格)核实、合同登记、项目报监、实体安装质量监督、项目质量抽查检查(检测)和评定、施工图审查报告抽查复审、质检报告抽查复检、验收备案等;

(五)负责对照核实项目安装合同设备清单、产品目录清单、产品出厂自检报告、抽检报告等设备质量控制资料,禁止非目录产品和不达标产品上市安装;

(六)监督设备企业依法依规参加投标活动,对串标围标或恶意竞标扰乱市场秩序的设备企业、检测机构要作信用不良记录,并在门户网站公布.同时协调有关部门(单位)给予处罚,做好市场监管工作;

(七)负责督促落实本市辖区内人防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八)负责落实 双随机一公开 制度,将各项检查考评和相关记录及时在门户网站公示,接受上级和社会监督. 第七条 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章依法依规履行各自职责.

第三章 市场准入管理 第八条 在广西区内从事人防设备生产、销售、安装的企业,必须取得国家人防办颁发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资格认定证书》或《人防工程防化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资格认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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