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2019-07-07

被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17,000元. 如果被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00元,由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负担2,430元、被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7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倪红霞 代理审判员 杜灵燕 人民陪审员 孙国瑛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钱丽莹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 第四十八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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