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翔的荷兰人 2019-07-07
台州市海外优秀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 台市委办〔2011〕50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意见》(人社部发〔2011〕23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实施海外优秀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浙江省 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 暂行办法》(浙委办〔2009〕73号)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扶持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的若干意见》(台市委发〔2011〕48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海外优秀人才来台创新创业的综合管理服务部门,负责海外优秀人才的资格认定、宏观管理和日常服务,并协助办理相关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海外优秀人才包括优秀留学人员和经台州市及以上外国专家局引进或批准的国外人才智力项目和单位自聘的外国籍专家.优秀留学人员是指获得硕士学位在海外连续工作或学习3年以上,或获得博士学位在海外连续工作或学习1年以上,到台州企事业单位工作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在海外获得学士以上学位,以专利、科研成果、专有技术等来台州创办企业并担任法人代表或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及海内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企业总投资的30%以上(以下简称主要股东)的留学人员(包括已加入外国籍的留学人员). 海外高层次人才的界定按《台州市高层次人才评审认定细则》规定条件和程序加以确认.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优秀留学人员创办企业是指以专利、科研成果、专有技术等来台州创办企业并担任法人代表,或优秀留学人员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及海内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企业总投资的30%以上. 第五条 海外优秀人才在台州工作时间除引进国外人才智力项目的外国国籍专家短期来台州指导外,应确保每年不少于6个月,方可享受本办法的相关扶持政策. 第六条 优秀留学人员来台州创新创业的项目按以下程序认定:

1、优秀留学人员需提供《台州市优秀留学人员创新创业项目计划书》,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邀请相关专家,进行项目技术评审,并对项目作出重点推荐、优先推荐、一般推荐、不予推荐的结论.

3、邀请风险投资、财务、管理专家、企业家和相关领导,对技术评审后确定推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确定项目落户地.

4、由项目落户所在的载体与优秀留学人员进行洽谈,洽谈成功后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责任.

5、对已签订落户协议的项目,除另有协定外,实际落户并运作正常后,开始予以兑现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扶持政策. 海外高层次人才来台州创新创业项目的认定程序按《台州市高层次人才评审认定细则》规定执行. 优秀留学人员来台州经济开发区创新创业的项目,由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负责组织认定,到各县、市、区创新创业的项目,根据申报情况由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认定,亦可委托台州市统一组织认定. 第七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来台州创新创业的,扶持奖励政策按市委、市政府《关于扶持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的若干意见》(台市委发〔2011〕48号)和《台州市高层次人才扶持奖励细则》规定执行. 海外优秀人才来台州创办企业,实施产业化生产后3年内该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研发或扩大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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