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2019-07-07

(一)全球唯一总部.新引进项目属于世界500强企业或全球最具创新力50强企业中的境外企业设立的全球唯一总部的,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属于世界500强企业中的境内企业设立的全球唯一总部的,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400万元;

属于中国500强企业设立的全球唯一总部的,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二)中国唯一总部.新引进项目属于世界500强企业或全球最具创新力50强企业中的境外企业设立的中国唯一总部的,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属于世界500强企业中的境内企业设立的中国唯一总部的,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属于中国500强企业设立的中国唯一总部的,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三)跨省区域总部.新引进项目属于世界500强企业或全球最具创新力50强企业中的境外企业设立的跨省区域总部的,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150万元;

属于世界500强企业中的境内企业设立的跨省区域总部的,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属于中国500强企业设立的跨省区域总部的,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四)省内区域总部.新引进项目属于世界500强企业或全球最具创新力50强企业中的境外企业设立的省内区域总部的,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属于世界500强企业中的境内企业设立的省内区域总部的,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属于中国500强企业设立的省内区域总部的,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二条 对各类500强企业直接投资项目的引荐奖励.新引进项目属于世界500强或全球最具创新力50强企业直接投资设立的机构,属于独立法人的,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30万元,属于非独立法人的,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15万元;

新引进项目属于中国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直接投资设立的机构,属于独立法人的,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20万元,属于非独立法人的,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三条 对引进实际到位资金规模大的企业的引荐奖励

(一)对新引进外资项目落户1年内实际到位注册资金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以上的,按项目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的2‰(外资按实际到位时的汇率折算,下同)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

(二)对新引进内资项目落户1年内实际到位注册资金3000万元人民币(含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项目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的2‰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 每个投资项目的引荐奖励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第四条 对引进第一年度实现区级贡献企业的引荐奖励.新引进注册企业第一年度实现区级贡献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人民币)的,按企业实际区级贡献的5%奖励引荐人,每个项目最多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一个投资项目同时符合多条引荐奖励标准的,本着 就高、不重复 的原则给予引荐人奖励.对新引进项目属于市区重点领域的重大项目且投资规模、效益预期、发展潜力、产业带动力巨大的项目,引荐奖励可 一事一议 . 适用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中的 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 (以下简称引荐人)是指在引荐市南区以外的企业和个人来市南投资过程中,第一时间提供有效信息,并在促成项目成功落户市南的过程中发挥关键实质作用的单位、企业和社会团体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项目投资利益相关方及自然人除外). 第七条 新引入项目应符合市南区产业发展方向,在市南区依法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的世界500强,是指近三年内曾进入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 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 排行榜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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