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NaluLee 2019-07-07

(三)谈判响应文件的递交 1.报价人应于2014年9月1日12时前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谈判保证函》一份,签署并递交《投标保证函》视为贵公司已履行了缴纳投标保证金的义务. 2. 所有谈判响应文件应在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代理机构谈判地点. 3.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以下情况的谈判响应文件: (1) 未按要求密封的;

(2)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函》或投标保证金的;

(3) 谈判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递交的. 4.招标代理机构不接受邮寄、电报、电话、传真方式响应投标. 5.招标代理机构对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谈判响应文件的损坏、丢失不承担责任.

五、 谈判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在谈判响应文件截止递交时间之前,报价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其谈判响应文件,但必须书面通知招标代理机构. 2.在谈判响应文件截止递交时间之后,招标代理机构不接受报价人对谈判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及撤回. 3.投标有效期:开标后不少于90天.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可于投标有效期满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以书面形式进行.投标人可以拒绝上述要求,但其投标将会被拒绝并无息退还投标保证金;

同意延期的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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