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2019-07-07
附件11 报表说明 1.

请各中央企业根据本企业在新疆(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西藏、青海和四川云南甘肃省藏区(以下简称三省藏区)开展经营、投资、建设、援助等工作,以及各企业开展定点扶贫工作的实际情况填写相关表格. 2.相关表格不能完全反映各企业开展的相关工作的,请在文字材料中予以详细说明. 3.附件1―6中,"设立企业情况"指注册地在当地的法人单位(全资及控股),和在当地设立的分公司等分支机构有关情况;

"承建项目情况"主要指在当地承接勘察、设计、施工等项目情况;

"无偿援助情况"指企业在当地无偿投入资金开展援助帮扶工作情况,实物捐助、项目援助等按折合价值计入"无偿援助资金额"中. 4.三省藏区指按行政区划确定的藏族自治州、自治县,包括云南迪庆藏族自治州,四川甘孜藏族自治州、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凉山木里藏族自治县,甘肃甘南藏族自治州、天祝藏族自治县.在填写附件

4、

5、6时,请注意此行政区划范围. 5.附件8和9请参与"中央企业定点帮扶贫困革命老区百县万村活动"和"同舟工程―中央企业参与'救急难'行动"的有关中央企业填写. 6.附件10中,"机构名称"指的是各中央企业为开展相关工作设立的诸如"扶贫工作协调小组"、"援藏工作领导小组"等非常设机构. 7."2016年实际"指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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