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2019-07-07
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职权目录 (共246项)

一、行政许可(13项) 1.

建筑业施工企业三级资质初审及建筑工程监理企业三级资质审批 2.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3.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4. 对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5.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6. 城市商品房预售许可 7.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8. 建设需要拆除环卫设施审批 9. 燃气经营许可证审批 10. 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审批 11.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12.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审批 13. 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二、行政处罚(203项) 1.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处罚 2.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4. 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处罚 5.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处罚 6. 施工图审查机构违规从事审查活动的处罚 7. 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

审查人员在虚假审查合格书上签字的处罚 8. 压缩合理审查周期的;

提供不真实送审资料的;

对审查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处罚 9.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有欺骗行为的处罚 10. 承租人违法使用公共租赁住房行为的处罚 11.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处罚 12.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处罚 13.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14.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被责令限期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后逾期不办理的处罚 15.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处罚 16.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法律法规禁止行为的处罚 17.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处罚 18.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19.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处罚 20. 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处罚 21. 注册造价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22. 注册造价工程师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行为的处罚 23. 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24.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处罚 25.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26. 对设计、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要求或者同意建筑企业使用实心黏土砖的处罚 27. 施工单位未尽到安全保障责任的处罚 28. 安管人员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处罚 29. 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 安管人员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处罚 30. 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31. 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32. 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33.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处罚 34.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35. 对建设单位未将防治扬尘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处罚 36. 对房屋建筑、拆迁改造、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的施工现场未按照规定采取防尘措施的处罚 37.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细则,或对发现的扬尘污染行为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改正,并报告建设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的处罚 38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行为的处罚 39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 40. 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41. 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处罚 42. 对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43. 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的处罚 44. 对不按照规定的管理养护方案实施保护管理,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或者古树名木已受损害或者衰弱,其养护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未报告,并未采取补救措施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处罚 45.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活动的,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在核心景区内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物的处罚 46. 对擅自买卖、转让、砍伐和移植古树名木,损害城市古树名木,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而建设单位未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等行为的处罚 47.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审核的处罚 48. 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处罚 49. 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处罚 50. 未经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处罚 51. 在风景名胜区内施工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处罚 52. 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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