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2019-07-07

2、服役满13年以上的转业、复员士官加8分;

服役满9年至12年的转业、复员士官加6分;

服役满6年至8年的复员士官加4分;

服役满3年至5年的复员士官加2分;

荣立二等功以上转业士官、退役士兵另加3分;

荣立三等功退役士兵另加2分;

获得优秀士官和优秀士兵荣誉称号的退役士兵另加1分;

伤残士兵另加3分;

对长期在边防、高原、海岛等艰苦地区以及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的退役士兵除享受以上加分外,可再加3分;

入伍前是全日制普通大专以上毕业生(国家统招)的退役士兵,退役后除享受以上加分外,可再加5分. 以上各项加分可以累计,但最高不得超过10分.

四、从2006年1月开始,事业单位以考核方式补充工作人员统一填报《福建省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登记表》一式三份,并凭省人事行政部门签章的《福建省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登记表》办理有关人事关系接转手续.

五、委托我厅进行人事管理的中央在闽单位,应按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第6号令)补充工作人员. 附:

1、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2、福建省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登记表 二六年一月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 第6号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已经人事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人事部部长张柏林 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规定.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 公开招聘由用人单位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六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政府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事业单位可以成立由本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九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一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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